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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王小萌、石志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王小萌,石志宇,王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5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地址:安平县汉王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小虎,该银行行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君,女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该银行信贷营业主任。被告:王小萌,女汉族,住安平县。被告:石志宇,男,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李云潮,男,汉族,住址安平县。工作单位安平县中医院。被告:王桂珍,女,汉族,住安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王小萌、石志宇、李云潮、王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24元,减半收取计351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