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龙与孟永生、程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孟永生,程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5228号原告:赵龙,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士举,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永生,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程华萍,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赵龙与被告孟永生、程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赵龙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财产保���费1020元,合计2190元,由原告赵龙负担。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可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