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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永华强制猥亵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50号卢永华:你因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刑初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强制猥亵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涉案120元是申诉人支付的补偿款,不是赃款,原裁判予以没收错误,应当返还给申诉人;申诉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卢永华于2016年9月24日21时许,进入同村孙某某家屋内,用扇耳光、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对孙某某进行猥亵,致孙某某面部多发皮肤划伤,胸部大面积皮下出血,双侧手背软组织损伤,颈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和乳房、阴部红肿淤血,经兴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卢永华赔偿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25.32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永华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高贺文、高海霞证言、兴隆司法鉴定中心兴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359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你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