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执行孙守光申请孙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光,孙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光。被执行人:孙海鸥。本院在执行孙守光申请孙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103执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维明审判员 邵凤良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相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