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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彭飞与杨昌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杨昌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340号原告:彭飞,男,土家族,1977年3月22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军,男,土家族,1963年5月4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原告彭飞诉被告杨昌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彭飞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彭飞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飞负担,退回原告彭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