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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初114号原告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南白砂村。法定代表人李文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10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庆,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建坤,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二龙,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二龙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建审 判 员  泥艳奇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