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庄先进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先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94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先进,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犯流氓罪,198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2017年5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先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湘012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庄先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先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庄先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先进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
 
 
 
 
 审 判 员 刘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琳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晓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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