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桂兰与魏建胜、诸金莲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金莲,魏建胜,万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8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金莲,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建胜,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桂兰,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诸金莲、魏建胜因与被上诉人万桂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金莲、魏建胜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诸金莲、魏建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金莲、魏建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诸金莲、魏建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娟审判员 朱莺审判员 沈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