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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日江、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日江,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日江,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569088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日江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2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