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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堂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云,刘月香,王施蕴,王铎淳,王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青云,男,194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申请执行人:刘月香,女,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申请执行人:王施蕴,女,200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申请执行人:王铎淳,男,200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祝,临高县法律援助处法援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堂东,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刑终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王堂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堂东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青云、刘月香、王施蕴、王铎淳医疗费4322元、丧葬费4203元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20000元,共计2852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王堂东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青云、刘月香、王施蕴、王铎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堂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堂东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堂东未能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堂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被执行人王堂东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堂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刑终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2852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士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