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康利与被告刘晓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利,刘晓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482号 原告:康利,女。 被告:刘晓艳,女。 原告康利与被告刘晓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康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利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康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利负担。 审 判 长  肖公望 人民陪审员  顾德权 人民陪审员  冯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