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佐勇、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佐勇,冯海燕,谭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杨佐勇,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冯海燕,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谭坤,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佐勇与被执行人谭坤、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19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20元,申请执行费28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浔执字第9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坤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小阳区的房屋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浔国用(1999)第231624号;地号:18-359;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并委托评估,评估价格122.18万元。2017年7月9日在桂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因而流拍。2017年7月30日进行第二次拍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9月9日在桂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网络司法变卖平台进行公开变卖,买受人黄善锴以最高出价100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谭坤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小阳区的房屋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浔国用(1999)第231624号;地号:18-359;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给买受人黄善锴(居民身份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