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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国栋水暖管业经销部与袁彬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市国栋水暖管业经销部,袁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国栋水暖管业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营者何琴,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袁彬彬,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满洲里市国栋水暖管业经销部与袁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彬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781执625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长  毕长英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