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成万与张春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万,张春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许成万,男,1949年11月1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春远,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2016)吉2401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本金64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剩余利息161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申请执行费90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张春远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向对本案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并且至今还未出结果,故本案应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权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