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成伟与张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伟,张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034号原告:刘成伟,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告:张兆宇,男,42岁,汉族,住盖州市。原告刘成伟与被告张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期限2015年6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期间,按年利率6%。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于2015年6月出具欠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索要此款,被告偿还10000元,余下款项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拒不偿还欠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成伟的起诉。刘成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