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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玉梅、冯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梅,冯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叶玉梅,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冯汉英,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叶玉梅与冯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汉英应当履行本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叶玉梅返还借款20,000元;2、向叶玉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4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3元。现查明,截至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汉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4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