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432号原告高某,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杜某,男,27岁,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抒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