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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沛县国土资源局与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国土资源局,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433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沛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民,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金凤凰建材装饰8号楼1单元007室。法定代表人:陈平平。原告沛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沛县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对原告沛县国土资源局的反诉。本院认为,沛县国土资源局、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沛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沛县国土资源局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6348元,减半收取为98174元,由原告沛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324元,减半收取为44162元,由反诉原告徐州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