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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牛基深、白颢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基深,白颢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214号申请人:牛基深,男,193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牛建强,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申请人牛基深之子。被申请人:白颢奕,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牛基深与被申请人白颢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额10000元),并以担保人牛建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16号(卷烟厂33楼)房产一套(新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牛建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16号(卷烟厂33楼)房产一套(新房权证字第××号)。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