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孟建华、洪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娟,孟建华,洪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5448号原告:徐丽娟,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徐荣林,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原告配偶。被告:孟建华,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洪爱娟,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徐丽娟诉被告孟建华、洪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丽娟的委托代理人徐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孟建华、洪爱娟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16年2月9日止的利息644000元和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孟建华与被告洪爱娟系合法夫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孟建华于1999年五月上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孟建华未按约还本付息。2016年2月9日,经原告与被告孟建华结算,被告孟建华确认尚欠原告本息合计84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对账单1份,书面确认:至2016年2月9日,被告孟建华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肆仟元正.¥844000.-元,从2016年2月10日起利息按月��率1%计算。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孟建华、洪爱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对账单1份,欲证明被告孟建华于2016年2月9日确认尚欠原告现金844000元的事实。2.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党湾派出所出具的被告孟建华、洪爱娟的人口信息各1份,欲证明被告孟建华、洪爱娟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需要指出的是,证据1所确定的借款844000元包含了借款本金200000元和计息复利后的利息644000元。虽然644000元的利息为计息复利后所确定,但如果以200000元借款为计息基数,并按年利率24%计算,期间的利息为816000元,因此,上述计息复利后的利息644000元未超过民间借贷法定的利率上限标准。同时,如果按照双方的约定,自2016年2月10日起的计息方式,已然超过年利率24%。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1.原告徐丽娟与被告孟建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孟建华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被告孟建华、洪爱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洪爱娟对原告的主张未作抗辩,也未提供相关的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故案涉借款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3.被告孟建华、洪爱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加重被告的负担,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建华、洪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丽娟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16年2月9日止的利息644000元和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孟建华、洪爱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0元,减半收取6120元,由被告孟建华、洪爱娟负担。原告徐丽娟已预交该款,并同意被告孟建华、洪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