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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39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静,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毅,男,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