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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港集团有限公司、林文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港集团有限公司,林文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南洋路富丰商城A幢30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51678W。法定代表人张敬彬。被执行人:林文棍,男,1968年0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福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文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狮经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林文棍应偿付福港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款108500元并支付自2000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5月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文棍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林文棍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1085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