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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梅利民、梅利强等与胡志平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利民,梅利强,胡志平,崔敬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939号原告梅利民,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潢川县。原告梅利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胡志平,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崔敬萍,女,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潢川县。原告梅利民、梅利强与被告胡志平、崔敬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利民、梅利强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利民、梅利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梅利民、梅利强负担。审 判 员  谢 晖人民陪审员  袁启鹏人民陪审员  万泽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