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增、孔素真等与陈根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孔素真,陈根柱,陈冠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109号原告:李增,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孔素真,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根柱,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陈冠臣,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李增、孔素真与被告陈根柱、陈冠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孔素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孔素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增、孔素真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