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杨立强处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771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立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杨立强处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立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处罚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