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新兴县绿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兴县绿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简国泉。委托代理人何伟健,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汉伟,男,该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新兴县绿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杜木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新兴县绿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5321行审1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兴县绿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300000元及逾期缴纳的滞纳金,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