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017黑0523执896号王艳云申请执行赵连华、穆启全、李得书民间借贷纠纷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云,赵连华,穆启全,李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系王艳云丈夫),男。被执行人:赵连华,女。被执行人:穆启全,男。被执行人:李得书,男。王艳云与赵连华、穆启全、李得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穆启全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穆启全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7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