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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4545号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欣欣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告:于某,男,2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1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费由。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