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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特11号申请人:甘某1,男,200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甘某2(系申请人之爷爷),男,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系申请人之奶奶),女,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甘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甘某1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孙素芬与甘功伟所生之子。2008年,申请人父亲甘功伟因病死亡后,其母亲孙素芬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经多方查找均无音讯。经查,下落不明人孙素芬,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x村x组x号,系申请人甘某1的母亲。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甘某1的父亲甘功伟因病死亡。之后,其母亲孙素芬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经申请人甘某1的家属多方查找均无音讯。申请人甘某1申请宣告孙素芬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素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素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素芬自2009年起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近9年,申请人甘某1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素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