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春翠与巴东县野三关镇初级中学、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翠,巴东县野三关镇初级中学,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296号原告:邓春翠,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仲,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巴东县野三关镇初级中学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组。法定代表人:覃宗清,校长。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朱宏,镇长。原告邓春翠与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初级中学、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邓春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春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初级中学、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春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春翠负担。审 判 员 谭国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芹书 记 员 王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