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成诉刘红梅、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刘红梅,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15号之二原告:于成,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刘红梅,女,汉族,1987年11月2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邓龙,男,汉族,1877年5月14日生,住平原县。原告于成与被告刘红梅、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于成负担。审判员  花景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