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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6625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剑锋、何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剑锋,何嫣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625号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马剑锋,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何嫣芳,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剑峰、何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