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6625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剑锋、何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剑锋,何嫣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625号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马剑锋,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何嫣芳,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剑峰、何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