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云啸与卢辉文、严冬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啸,卢辉文,严冬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990号原告:马云啸,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艳,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与原告马云啸系夫妻关系),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卢辉文,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严冬阳,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涛,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啸与被告卢辉文、严冬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马云啸之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3045元,由原告马云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隋 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