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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大宁与刘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宁,刘莉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97号原告刘大宁,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兴,男,汉族,1947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莉明,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宁诉被告刘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