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行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贵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73行初1067号原告张贵岺,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谭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陈旭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张贵岺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648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陈存敬参加诉讼。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贵岺,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谭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张贵岺申请的名称为“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申请号为201410070284.1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所提出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审查文本的认定张贵岺在复审请求程序中提交了修改文本,故,被诉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10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4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通过真空泵和大气压强的作用,保持上部真空储液池内部一定的高度,设置上部真空储液池2的目的是,能够有效的利用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对于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充满的液体并且保持一定的高度输入的能量,通过转化转换为传动链6两侧的多组浮子10产生持续的互不相同的浮力,带动传动链克服水的阻力,机械摩擦力等持续的转动。而根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本申请大气压强和真空泵的作用仅在于维持真空储液池内液体的液面高度,以克服真空储液池内液体的重力势能,而对构成液面高度维持不变的储液池内的转动系统而言,并不提供能量输入,该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其他能源来提供能量,虽然转动机在初始运行时,由于两侧浮子受力不平衡,传动链会转动,但是由于机械摩擦力,水阻力等,没有外部的能量补入,转动机应当会逐渐停止转动,达到平衡状态,即静止状态,无法持续地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本质上是一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张贵岺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本申请所依据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吸取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的,利用自然能源方面,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制造的,在寻常、单一、封闭的自然环境中,设置的下部储液池,及浸在下部储液池液体中的传动轮,围绕传动轮转动的传动链,及传动链上设置的,能够在传动链静止状态或转动状态,都能够使传动链一侧的浮子装置体积增大,另一侧的浮子装置体积减小,产生传动链两侧互不相同浮力的,浮子与浮子内部的重力滑块构成的装置,由于没有外力的介入,传动链两侧的浮子装置所产生的两侧互不相同的浮力,与浮子内部重力滑块的滑动造成的一侧偏重的重力阻力,相互抵消,达到平衡状态不能带动传动链转动,并且违反能量守恒定律的实验,事实和经验教训,原告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并且根据能量守恒定律的基本法则和符合浮力学方面的知识和原理,所设置的在下部储液池的上部,增加设置了上部真空储液池,向上部延伸了传动链的高度,增加了传动链两侧更多的浮子装置,利用转化或转移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对进入到上部真空储液池的内部的液体,保持在上部真空储液池的一定高度,具有一定重力势能的液体,对浸在液体中的传动链两侧的浮子装置,根据能量守恒定律的基本规律的转化法则,转化为更大的传动链6两侧的多组浮于10产生持续的互不相同的更大的的浮力,带动传动链克服水的阻力,机械摩擦力等持续的转动。因此原告认为,上部真空储液池内部的传动链上的浮子装置,所产生的互不相同的浮力,是从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中转化的浮力,没有违背有关”能量守恒定律”和浮力学力学方面的定理和自然法则,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本申请是利用和转化大自然界中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的装置,是一项利用大气压强自然能量的开拓性的发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通过大气压强的作用,进入到上部真空储液池内部的液体,并且保持在上部真空储液池一定高度的液体,对浸在液体中转动机系统浮子装置而言,提供了互不相同浮力的能量的输入。被告依据错误的片面性的决定理由,没有全面公正的科学理论依据,所论述的观点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关于,”能量可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的基本法则。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所作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其在被诉决定中的意见。另外,原告在其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多处记载了“不消耗任何能源,便可获取大量能量”、“不消耗任何能源、不需要外力,永远不停的转动”等类似内容,进一步佐证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0284.1,名称为“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贵岺,申请日为2014年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4日,公开日为2014年6月25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4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第1页);2014年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第1-3页);2014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其中包括下部储液池,和设置在储液池或液体中的支撑框架,传动轮,和穿过并固定在传动轮圆心部位两端的传动轴,传动轴的一端穿过储液池的池壁装置输出轮,传动轴上设置有轴承瓦座分别设置固定在储液池或液体中支撑框架的上部和下部,和围绕在上部和下部传动轮循环转动的传动链构成,其特征是,所述的下部储液池液面的上部设置有,上部真空储液池,所述的传动链上设置有,多组空心浮子,所述的多组空心浮子的外壁设置有,浮力块,所述的多组空心浮子内部设置有,重力滑块,所述的多组空心浮子内部设置的重力滑块的滑动,在传动链自行转动中能够逐个的使传动链一侧浮子内部自动充入气体,使传动链的另一侧的浮子内部自动滑入重力滑块排出气体,并且设置有围绕固定在传动链上,两端相互连接的交换气管,所述交换气管上设置有,多处与空心浮子的数量相同对应的交换气管的连接接头。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空心浮子的顶部设置有,与所述的交换气管接头相互连接的进出空气口。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空心浮子的底部开口,开口处设置有,与所述的重力滑块外壁,保持密封的密封环。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重力滑块,设置为,凸字形状,由较重的金属材料或空心体内灌入水银制成。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浮力块,设置为,由较轻塑料泡沫材料或空心体制成。”本申请说明书载明,开启真空泵7,抽去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的气体,让液体在受到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作用下,进入到上部真空储液池2的内部,并且在持续恒定的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作用下,保持在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一定的高度,然后关闭真空抽气孔控制阀1,和真空泵7,设置上部真空储液池2的目的是,能够有效地利用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对于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充满的液体并且保持一定的高度输入的能量,通过转化转换为传动链6两侧的多组浮子10产生持续的互不相同的浮力,带动传动链克服水的阻力,机械摩擦力等持续的转动。张贵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4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删除了说明书中记载的“能够不消耗任何能源,不需要外力”的相关内容。张贵岺认为:上部真空储液池的真空泵,对转动机系统虽然没有直接的构成能量的输入带动传动链上的装置转动,但它为上部真空储液池充满液体并且保持在一定的高度始终都在输出能量,才能够使上部储液池内的液体对处在它内部的传动链两侧的,由浮子和重力滑块构成的装置产生两侧互不相同的浮力,带动传动链转动,也就是说真空泵对所述的转动机系统构成了能量的输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08月05日向张贵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传动链的往复循环只利用自然条件、只需要一侧充入空气有一定体积具有一定浮力的多组浮子10产生的浮力,带动另一侧重力滑块8滑入到多组浮子10内部,多组浮子10变化成为包裹在重力滑块8一端的包皮的多组浮子10永远不停的转动,所获得的效果是“不消耗任何能源,便可获取大量能量”。也就是说该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其他能源来提供能量,虽然转动机在初始运行时,由于两侧浮子受力不平衡,传动链会转动,但是由于机械摩擦力,水阻力等,没有外部的能量补入,转动机会逐渐停止转动,达到平衡状态,即静止状态。因此,所述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本质上是一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张贵岺于2016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说明书,进一步删除了上述复审通知书指出的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第3段记载的“不消耗任何能源,便可获取大量能量”、“只利用自然条件”等相关内容,并增加“能够有效的利用转化自然界中持续恒定的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等相关内容。张贵岺认为:本申请所利用的是自然界中持续稳定的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通过介入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和上部真空储液池上部的真空泵所输入的能量,才能够使液体进入到上部真空储液池内部,并且保持在一定的高度,真空泵和大气压强对上部真空储液池内的液体输入了一定的能量,通过转化,才能够使上部真空储液池内部的液体,对处在液体中的传动链两侧的浮子装置产生了相互不相同的浮力,两侧产生相互不相同浮力的浮子装置才能够带动传动链开始转动,不违背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基本法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19日向张贵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本质上是一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张贵岺于2016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说明书,认为是对说明书的撰写知识水平掌握不全面导致没有作出清楚规范的描述,因而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说明书具体实施部分的第4-5行进行了修改:设置真空抽气孔控制阀1,真空泵7的目的是,能够方便的在初始阶段打开真空抽气孔控制阀1开启真空泵7,抽去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的气体,让液体在受到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作用下,进入到上部真空储液池2的内部,并且在持续恒定的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作用下,保持在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一定的高度,然后关闭真空抽气孔控制阀1,和真空泵7,设置上部真空储液池2的目的是,能够有效的利用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对于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充满的液体并且保持一定的高度输入的能量,通过转化转换为传动链6两侧的多组浮子10产生持续的互不相同的浮力,带动传动链克服水的阻力,机械摩擦力等持续的转动。2016年1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张贵岺认为,真空泵结束工作传动轮开始转,传动轮转了,真空泵就不工作了。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申请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案中,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通过真空泵和大气压强的作用,保持上部真空储液池内部一定的高度,设置上部真空储液池2的目的是,能够有效的利用大气压强的自然能量,对于上部真空储液池2内部充满的液体并且保持一定的高度输入的能量,通过转化转换为传动链6两侧的多组浮子10产生持续的互不相同的浮力,带动传动链克服水的阻力,机械摩擦力等持续的转动。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的技术知识可知,本申请中,大气压强和真空泵的作用仅在于维持真空储液池内液体的液面高度,以克服真空储液池内液体的重力势能,而对构成液面高度维持不变的储液池内的转动系统而言,并不提供能量输入。该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后,虽然转动机在初始运行时,由于两侧浮子受力不平衡,传动链会转动,但是由于机械摩擦力、水阻力等,没有外部能量的补入,转动机会逐渐停止转动,达到平衡状态,即静止状态。即在没有外部能量补入的情况下,本申请的装置无法持续地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浮子传动链自转式浮力转动机实质上属于一种永动机性质的“发明”,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原告在本申请审查过程中删除相关表述并没有改变本申请的本质属性。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贵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贵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建中人民陪审员 韩君华人民陪审员 唐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仲阳书 记 员 雷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