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贲亚军与陆卫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亚军,陆卫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4231号原告:贲亚军,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林,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0011178470被告:陆卫红,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贲亚军与被告陆卫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亚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贲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卫红给付原告贲亚军工资1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陆卫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贲亚军跟随陆卫红外出打工,陆卫红共欠贲亚军工资14000元,贲亚军多次追索,陆卫红未能给付。2016年12月25日,陆卫红亲笔立据一份,约定2017年1月10日之前给付,但至今未能给付,请求判准如前所请。被告陆卫红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贲亚军跟随陆卫红外出务工,陆卫红未能支付其劳动报酬14000元。2016年12月25日,贲亚军向陆卫红催要劳动报酬,双方发生纠纷后形成书面协议一份,其中约定贲亚军的劳动报酬14000元在2017年1月10日前解决。现因陆卫红至今未能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贲亚军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书面协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陆卫红差欠贲亚军劳动报酬1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贲亚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陆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卫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贲亚军劳动报酬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贲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人民陪审员 田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