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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石狮一瑾彩印有限公司,石狮市锦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索立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耐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索纳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康迈软件有限公司,纪雅频,陈昌盛,陈美玲,陈昌镇,林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林路兴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822400-5。法定代表人:黄连团。被执行人: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区东二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0538665-2。法定代表人:陈昌盛。被执行人:石狮一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组织机构代码:61155428-0。法定代表人:陈昌镇。被执行人:石狮市锦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9895-1。法定代表人:陈美玲。被执行人: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836287-8。法定代表人:林自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索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永和路鑫豪盛工业园B5栋第四、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6424213-6。法定代表人:纪雅频。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耐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永和路鑫豪盛工业园B5栋第四、五层,组织机构代码:06798848-X。法定代表人:纪雅频。被执行人:深圳市索纳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9栋10楼,组织机构代码:05786283-2。法定代表人:纪辉旭。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康迈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新湖路交汇处合正汇一城1栋2701,组织机构代码:08012987-4。法定代表人:朱泽标。被执行人:纪雅频,女,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昌盛,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美玲,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昌镇,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自力,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5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石狮一瑾彩印有限公司、石狮市锦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索立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耐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索纳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康迈软件有限公司、纪雅频、陈昌盛、陈美玲、陈昌镇、林自力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狮市祥宇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石狮一瑾彩印有限公司、石狮市锦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好来登(福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纪雅频、陈昌盛、陈美玲、陈昌镇、林自力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石狮市辖区内,且石狮一瑾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区的房地产现正由你院进行处理。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由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世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