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庆利民有机肥加工有限公司、刘志军下1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