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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春玉与袁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玉,袁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158号申请人:姚春玉,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3日,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袁二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3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姚春玉与袁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甘1202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7)甘1202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申请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