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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6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3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下旬某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XXX弄XXX号XXX室吸毒人员李某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冰毒0.5克贩卖给李某。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张某某的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没收。本院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