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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291无锡恒源焊管厂与程帅、永康市济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源焊管厂,程帅,永康市济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291号原告无锡恒源焊管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7557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配套区(南区)漳兴路1-7#。法定代表人陆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玲,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帅,女,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济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EC5178,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三村柏青中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程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源焊管厂诉被告程帅、永康市济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恒源焊管厂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恒源焊管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恒源焊管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元,由无锡恒源焊管厂负担。审判员  陆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