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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红星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红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89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红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金华市金东区。2010年8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孝顺中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一千二百元;2012年8月2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七百五十元,同月8日因同一事实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17年7月13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红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浙07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许红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红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红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红星撤回上诉。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恺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