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金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金,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枞阳县。被告人吴金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金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金金潜至安徽财贸学院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丽娟便利店及荣某大药房的店门撬开,分别进入店内,将丽娟便利店内4000元人民币、14条黄山新制皖烟硬盒、3条黄山金皖烟硬盒、2条黄鹤楼金砂香烟硬盒、1条中华软盒香烟盗走;又将荣某大药房店内1000元人民币、一部VIVO手机、一部清华同方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9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金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金金潜至安徽财贸学院附近,选定丽娟便利店及荣某大药房为作案目标。吴金金先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丽娟便利店店门撬开,进入店内,将店内4000元人民币、14条黄山新制皖烟硬盒、3条黄山金皖烟硬盒、2条黄鹤楼金砂香烟硬盒、1条中华软盒香烟盗走。随即,吴金金又撬开隔壁荣某大药房店门,进入店内,将店内1000元人民币、一部VIVO手机、一部清华同方平板电脑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山新制皖烟硬盒价值人民币1707元、黄山金皖烟硬盒价值人民币744元、黄鹤楼金砂香烟硬盒价值人民币286元,中华软盒香烟价值人民币583元、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45元、清华同方E910电脑8G价值人民币27元。综上,被告人吴金金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92元。另查明: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吴金金被抓获归案,部分涉案物品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后,吴金金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吴金金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金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刀具一把;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贾某的陈述;被告人吴金金的供述和辩解;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9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金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金金的近亲属又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吴金金系初犯、偶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金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