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8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生苗与韩承启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苗,韩承启,张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8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生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韩承启,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张海滨,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2017)皖0822执8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承启银行存款62367.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承启银行存款62367.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