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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8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生苗与韩承启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苗,韩承启,张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8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生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韩承启,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张海滨,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2017)皖0822执8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承启银行存款62367.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承启银行存款62367.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