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明军、姚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明军,姚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明军,男,饶河县山里乡。被执行人姚建富,男,饶河县山里乡。申请执行人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明军、姚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饶佳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张明军应于2015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265084.27元。姚建富应于2015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177373.46元,张明军、姚建富互为彼此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明军应还款项已执行25000元,姚建富应还款项已执行13200元,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7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