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承兰、许兴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承兰,许兴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83号申请执行人:赵承兰,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许兴满,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赵承兰与许兴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兴满的鲁A×××××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加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