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兰平诉黄继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平,黄继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4916号 原告兰平,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黄继明,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负责人:凤奕,职务总经理。 原告兰平诉被告黄继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波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兰平诉被告黄继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兰平承担。 审判员  袁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