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峰、王贺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峰,王贺黎,常运宝,王庚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22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原,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王贺黎,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常运宝,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王庚岱,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峰、王贺黎、常运宝、王庚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保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