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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优华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昆山瑞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华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昆山瑞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550号原告:优华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世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瑞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洪进,负责人。原告优华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瑞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优华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华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优华金属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