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波与吕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吕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波,男,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吕全国,男,住陕西省白河县。张波与吕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6日,张波依据本院(2017)陕0929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7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交易记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及被执行人的亲属。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证券交易记录。被执行人有房屋和少量存款,但是房屋已经抵押贷款。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征求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将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案件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请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林 来源: